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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8日 星期日

第七屆理監事與秘書處人員名單

第七屆理事長

王麗雲理事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教授)

第七屆理事名單(常務理事在前、依姓氏筆畫排序)

王麗雲常務理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教授)
李安明常務理事(國立清華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系教授)
陳玉娟常務理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教授)
馮丰儀常務理事(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系教授)
潘慧玲常務理事(淡江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
汪履維理事(均一國際教育實驗高級中等學校榮譽副總校長)
林明地理事(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教授)
林新發理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授)
林騰蛟理事(教育部常務次長)
張志明理事(國立東華大學教育行政與管理學系教授)
張慶勳理事(國立屏東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教授)
張炳煌理事(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黃宗顯理事(國立臺南大學校長)
鄭淑惠理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副教授)
謝文全理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名譽教授)

第七屆監事名單(常務監事在前、依姓氏筆畫排序)

吳清基常務監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名譽教授暨臺灣教育大學系統總校長)
王如哲監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長)
李奉儒監事(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
林繼生監事(六和高級中學校長)
張民杰監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學院教授)

第七屆秘書處人員

秘    書    長   謝卓君(國立清華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系副教授)
副  秘 書 長   陳文彥(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活動組組長   陳宏彰(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公關組組長   江淑真(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助理教授)
出版組組長   劉名峯(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員)
會員組組長   阮孝齊(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育學系助理教授)
總務組組長   王辭維(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碩士)

2020年10月20日 星期二

第七屆會員大會公告

 親愛的會員您好:

    學會即將邁入第七屆期,感謝您長期的支持與鼓勵!

學會在辦理完成「2020面向教育、面向總統:親師生的教育許願單」活動後,後續相關學會活動,便因COVID-19 疫情之影響,遵照政府防疫指示而延期或停辦。感謝天佑臺灣,國內COVID-19的情況獲得控制,本學會與臺師大教育行政與政策研究所、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聯合辦理之2020教育治理的創新與挑戰」國際學術研討會終得於20201030-31日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院大樓辦理,並同時辦理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非常期待與各位會員再相見。相關資訊如下,敬請惠予登錄行程,踴躍出席,並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一、會員大會相關資訊

()辦理時間:109 10 31 日(星期六)下午1330 – 1355

()辦理地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院八樓803教室。

()敬請會員配合辦理事項:

1.     回覆出席意願:請於1015()前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回覆《出席調查表》,勾選出席意願及午餐需求(如附件一)。

2.     若無法出席請尋找代理人:凡具會員身分者,若確實無法出席,請以書面委託另一會員代行職權(如附件二),以利會員大會順利召開,學會重要事務得例行運作。

3.     確認本年度會員身分有效性: 因本次會員大會亦將辦理理監事選舉,故2020會員身分有效性是指2020年會員會費於20201031日中午12:00繳清者,個人會員年費為500元,學生會員年費為200元本學會繳交會費方式有四:研討會當天繳交、郵政劃撥、跨行轉帳及其他時段親自繳交。

(1)研討會當天繳交

時間:109103031

地點:臺師大教育學院大樓2 臺灣地方教育學會攤位,欲參與第七屆理監事投票者,請至遲與1031日中午12:00前繳清會費。

(2)郵政劃撥

收款帳號:50085393

收款戶名:社團法人臺灣地方教育發展學會

請務必於劃撥單之通訊欄註明會員姓名身分。

(3)ATM轉帳

轉帳代號:700,局號:0001071,帳號:1062731
   
請於轉帳完成後,來信告知會員姓名、轉帳日期、轉帳金額、帳號末五    
  碼,以及郵寄地址(寄收據用),如需報帳,請提供統一編號及抬頭

電子郵件信箱:taled2008@gmail.com(主旨請註明:「會費繳納」)

若會員非郵局存戶,轉帳時需自行負擔跨行轉帳手續費17元。

(4)其他時間親自繳交

統一由本學會總務組黃重瑜小姐收取,地點位於臺師大教育學院大樓9928室。聯絡方式:02-77493856

4.     調整會費收取週期:為便利學會運作,保障會員權益,擬逐步調整收費週期,即於前一年度年末收取未來一年之會費,以保障會員享受未來一年會員之福利。敬請各位利用本次會員大會與研討會辦理期間,繳交本年度(2020)與未來一年(2021)之會員費用。

四、第七屆理監事選舉選舉通知及說明

(一) 領票與投票時間:
109
1030日(五)中午1200 1091031日(六) 下午430

(二) 領票與投票資格:具109年有效會員身分者(按:指於1091031日中午12:00前會費繳交完成者。

(三) 領票與投票地點:
臺師大教育學院大樓二樓臺灣地方教育發展學會攤位

感謝您長久以來的支持,社團法人臺灣地方教育發展學會誠摯邀請您一起為教育努力!

E-mailtaled2008@gmail.com

2018年12月6日 星期四

第六屆理監事與秘書處人員

第六屆理事長
王麗雲理事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教授)

第六屆理事名單(依姓氏筆畫排序)
王麗雲理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教授)
李安明理事(國立清華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系教授)
汪履維理事(臺東縣政府教育處前處長)
林明地理事(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教授)
林新發理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授)
林騰蛟理事(教育部常務次長)
張志明理事(臺東縣副縣長)
張慶勳理事(國立屏東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教授)
陳玉娟理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教授)
馮丰儀理事(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系教授)
黃宗顯理事(國立臺南大學校長)
楊振昇理事(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系教授)
潘慧玲理事(淡江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
鄭淑惠理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副教授)
謝文全理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名譽教授)

2017年2月22日 星期三

第五屆理監事與秘書處人員

第五屆理事長
李安明理事長(國立清華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系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

第五屆理事名單(依姓氏筆畫排序)
吳林輝理事(教育部督學兼執行秘書)
吳政達理事(國立政治大學教育行政與政策研究所教授
李安明理事(國立清華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系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
汪履維理事(臺東縣政府教育處前處長
林明地理事(國立中正大學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教授
林新發理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授)
張民杰理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副教授)
張志明理事(國立東華大學教育行政與管理學系教授)
張明文理事(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
張慶勳理事(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
彭富源理事(台中市教育局長)
黃宗顯理事(國立臺南大學校長)
潘慧玲理事(淡江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教授)
謝文全理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名譽教授)
龔雅雯理事(新北市政府參事)

2015年3月7日 星期六

第四屆理監事與秘書處人員



第四屆理事長
李安明理事長(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系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

第四屆理事名單(依姓氏筆畫排序)
王如哲理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長)
吳政達理事(國立政治大學教育行政與政策研究所教授)
李安明理事(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系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
汪履維理事(臺東縣政府教育處前處長)
林明地理事(國立中正大學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教授)
林新發理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授)
張志明理事(國立東華大學教育行政與管理學系教授)
張明文理事(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
張素貞理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副教授)
張慶勳理事(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
許添明理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系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
彭富源理事(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發展處處長)
黃宗顯理事(國立臺南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研究所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
潘慧玲理事(淡江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謝文全理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名譽教授)

2012年10月4日 星期四

第三屆理監事及秘書處人員


臺灣地方教育發展學會第三屆理監事及秘書處人員

第三屆理事長

潘慧玲(淡江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第三屆常務理事(依姓名筆畫順序排列)
李安明(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系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
林新發(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授)
謝文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名譽教授)

第三屆理事(依姓名筆畫順序排列)

王如哲(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長)
汪履維(臺東縣政府教育處前處長)
林明地(國立中正大學大學教育學研究所教授兼教務長)
張志明(國立東華大學教育行政與管理學系教授)
張明文(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
張慶勳(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
許添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系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
彭富源(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發展處處長)
黃宗顯(國立臺南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研究所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
楊振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系教授兼教育學院院長)
蔡清華(文藻外語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授兼副校長)

2012年3月9日 星期五

學會宗旨

本會宗旨如下;

一、探討地方教育問題,建構地方教育發展之理論與實務基礎。
二、結合決策者與實務者,研擬有效地方教育發展策略。
三、建構地方政府之溝通平台,提升地方教育發展。
四、促進地方與中央政府積極互動,共謀地方教育發展。
五、透過系統性探討與研究,扮演地方教育發展智庫。
六、傳播地方教育發展研究成果與實務改進經驗,促進國際交流。

第二屆理監事及秘書處人員


理事長
潘慧玲(淡江大學教育政策與領導研究所教授)

理事
王如哲(國家教育研究院學術副院長)
李安明(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系教授兼任系主任)
汪履維(國立台東大學教育系講師)
林天祐(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校長)
林明地(國立中正大學教育研究教授兼任所長)
林新發(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長)
張明文(教育部中等教育司司長)
張慶勳(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教授兼任教育學院院長)
許添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系教授兼任系主任)
彭富源(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發展處處長)
黃宗顯(國立台南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研究所教授兼任教育學院院長)
楊振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系教授兼任教育學院院長)
蔡清華(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教授)
謝文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系名譽教授)

2012年3月6日 星期二

第一屆理監事及秘書處成員


理事長
謝文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名譽教授)

理    事

王如哲(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李安明(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汪履維(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講師)
林天祐(臺北市立教育大學校長)
林明地(國立中正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林新發(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校長)
張志明(花蓮縣副縣長)
張明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張新仁(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張慶勳(國立臺南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研究所所長)
許添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黃宗顯(國立臺南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研究所所長)
楊振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教授)
潘慧玲(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教授)

臺灣地方教育發展學會章程

臺灣地方教育發展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二次內部工作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內政部核准通過

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九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一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三十條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地方教育發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地方教育發展、交流地方教育發展經驗,提出教育政策建議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探討地方教育問題,建構地方教育發展之理論與實務基礎。

二、結合決策者與實務者,研擬有效地方教育發展策略。

三、建構地方政府之溝通平台,提升地方教育發展。

四、促進地方與中央政府積極互動,共謀地方教育發展。

五、透過系統性探討與研究,扮演地方教育發展智庫。

六、傳播地方教育發展研究成果與實務改進經驗,促進國際交流。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入會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

二、       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關、機構或團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       發言權。

二、       表決權。

三、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四、       參與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

五、       其他有關之權利。

每一位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三、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四、       繳納會費。   

五、       其他有關之義務。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
為協助本會推動地方教育發展,由理事長每年至少召集一次顧問會議,並擔任主席。
前項職務任期與各屆理監事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惟個人會員具學生身份者新台幣伍佰元。常年會費以年度計算收取。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七年九月五日台內社字第0970143036號函准予通過。